[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4日 09:15:33
交通运输部公告发布了《公路工程物探规程》(JTG/T 3222—2020),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物探规程》(JTG/T C22—2009)同时废止。《公路工程物探规程》(JTG/T 3222—2020)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主编单位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科技二路63号,邮政编码:710075),以便修订时研用。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公路工程物探规程》(JTGT 3222—2020).pdf 查看详细[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4日 09:01:43
现发布《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5220—2020),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5220—2020)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摘抄交通运输部附件下载:《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5220—2020).pdf.pdf 查看详细[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8日 14:00:52
关于召开《公路斜拉桥设计规范》和《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宣贯会(重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斜拉桥设计规范》(JTG/T3365-01-2020)和《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JTG/T2231-01-2020),分别于2020年8月1日和2020年9月1日实施。以加快新规范在全行业的普及和应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培训中心特联合两部规范的主编单位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举办《公路斜拉桥设计规范》和《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宣贯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时间:2020年8月21日报到,22日-23日上午宣贯,23日下午参观学习。 地点:中国,重庆,华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 。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桥梁工程结构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培训中心 支持单位: 同济大学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保利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重庆交通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宣贯内容 (一)《公路斜拉桥设计规范》(JTG/T3365-01-2020) (二)《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JTG/T2231-01-2020) 四、参会人员 桥梁设计、施工、科研、建设、监理、管理方面的领导和专家;各省、市、自治区公路、桥梁科研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桥梁管理、养护、维修公司工程技术人员。 五、费用 会务费2200元/人(含规范、会议、场地、餐费、证书、资料、专家等)。会议期间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不安排接送站。 六、秘书处 请各单位积极组织人员报名,把报名回执表发至bzjspx@163.com,接到报名回执后,会务组将在开会前一周内发《报到通知书》告之详细事项。 联系人: 曹 斌18511068815 电话:010-63898968 于长水18511068589 电话:010-81315316 刘海明18008377866 电话:023-62653511 魏思斯18008377536 电话:023-62653620 报名方式:扫描报名二维码 查看详细[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8日 10:31:18
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规则》),并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则》修订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规则》曾于2017年9月4日进行过第五次修订,自2017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民航行政机关针对航空公司的审定和航空公司自身运行情况,为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飞行安全水平,有必要结合《规则》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行业意见进行修订。为此,我们根据《民用航空法》,结合行业实际,对《规则》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19年11月14日至12月14日期间,我们就《规则》修正案草案在司法部、我部、民航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计收到反馈意见54条,其中有效意见29条,采纳3条、部分采纳7条、不采纳19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休息设施定义、飞行值勤期和休息期的时间分配、驾驶员进入条件、空地通信要求等方面。 经研究,对休息设施定义、飞行值勤期和休息期的时间分配等意见部分采纳,在表述上作进一步完善,并研究将意见中合理的技术性内容体现到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空地通信要求的意见部分采纳;对驾驶员进入条件等意见,部分采纳,同时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实现平稳过渡。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副驾驶进入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人员资质能力建设,将组类I副驾驶的进入条件中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从不得少于250小时提高到了不得少于500小时;组类II副驾驶的进入条件中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从不得少于500小时提高到了不得少于800小时。同时为了便于相关人员的平稳过渡,也适当设置了过渡期。 (二)疲劳管理。 根据我国航空公司机队客舱构型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调整了3级休息设施的定义,以符合运行实际。另一方面,也根据航空公司排班的实践情况,增加机组疲劳管理的限制,避免出现连续5天飞行的情况。 (三)延程运行持续适航性维修方案。 自延程运行(ETOPS)诞生以来,空停率相关要求并未按照运行实际进行相应调整。通过对近年来发动机空中停车事件的分析判断,现行运行规章对ETOPS运行的发动机可靠性水平要求过低,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国甚至全球安全管理的要求。 随着航空器和发动机的技术发展,以及可靠性的不断提高,现行标准下,世界机队发动机多次由于设计制造原因发生空停也不会突破现行标准,导致标准形同虚设,并未起到应有作用。因此,根据当前实际的运行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飞行运行安全水平,将延程运行中对发动机空中停车率的要求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10倍。发动机空停千时率计算方式后续将单独明确。 (四)通信和导航设施。 调整了121.629条款的适用对象,从国际定期载客扩大到包括国际、国内在内的所有定期载客运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航空公司运行的灵活性。该调整主要是基于机载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能力和航空公司运行监控能力提升的考虑,具体如下:一是卫星电话装机已逐渐从原来的宽体机普及到窄体机,宽体机多用于国际运行,窄体机多用于国内运行,如此一来自然需要将国内运行一并纳入考虑;二是航空公司机队基本全部具备ACARS、ADS-B和星基导航能力,即便卫星电话故障航空公司仍可对运行实施全程监控。 相关政策: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9号) 查看详细[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8日 10:29:5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20年5月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0年5月11日 相关政策解读:《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政策解读文档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9号).pdf 查看详细[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4日 16:37:57
随着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联系的进一步加强,海峡两岸人员往来的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为落实中央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意见》明确,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同时,《意见》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要简化办理要件,缩短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要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支持更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 查看详细[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4日 16:33:55
12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成都召开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暨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此次会议的主题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住房城乡建设依法行政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出席会议并讲话。 黄艳指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使命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从深刻领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意义、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点任务、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4个方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有关法治建设的新要求,认识新时代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历史使命,既要通过学习掌握精神实质,又要密切联系实际,努力提高8项本领,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黄艳总结回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的新进展:一是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二是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升。三是“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四是执法行为不断规范。五是复议应诉能力不断提高。六是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深入。在肯定成绩的同时,黄艳指出,相比时代要求、群众期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仍存在不足,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 黄艳强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保障改善民生水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坚定不移从严治党等方面开展各项重点工作,都必须按照党的十九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具备坚实的法治保障。 黄艳指出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5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大力推动指导地方立法,要科学安排立法进度,保证立法质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二是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要研究推动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改革的相关工作。三是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执法的规范化、信息化和制度化,逐步推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形成的成果经验。四是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和应诉制度,健全复议应诉工作机制,加大复议应诉工作保障力度,发挥好复议应诉对依法行政的推动作用。五是加大普法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七五”普法规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黄艳还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者提出期望和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和法规处处长参加了会议。司法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了相关情况。四川、浙江、福建、河北、广西、广东、河南等地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上海市规划国土局介绍了经验。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7.12.15 记者 汪汀 查看详细[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4日 16:26:33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指出,城市湿地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和生态空间,为切实履行《湿地公约》、全面加强城市湿地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湿地是‘地球之肾’,城市湿地就是‘城市之肾’,它对城市的意义,对实现‘让城市成为人民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有力依托’的意义,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住房城乡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委员张晓鸣说,“因此,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很及时,也十分必要,体现了城市建设和管理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自然和谐理念上的清醒认知,体现了国家对城市绿地系统构建的系统性及其效益研究的重视。” 《办法》说明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湿地资源的自然生态效能以及服务城市的社会功能及其价值,明确规定了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以及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的目标。同时,从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政府职能角度对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的法律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各级管理部门职能,并从管理技术的角度提出了建立动态监测数据库等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办法》指出,城市湿地公园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 城市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应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基本原则。 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过设立城市湿地公园等形式,实施城市湿地资源全面保护,在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设立和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以及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负责建立包括城市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与实施等相关信息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湿地实施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湿地公园,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用地权属无争议,已按要求划定和公开绿线范围。二是湿地生态系统或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湿地生物物种独特;或者湿地面临面积缩小、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威胁,具有保护紧迫性。三是湿地面积占公园总面积50%以上。 根据《办法》,已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在1年内编制完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对管理和保护不利,造成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功能等受到破坏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设立命名,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部好的法规,需要认真执行才能有效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因此,期待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能够认真履职,严格依法管理,使城市湿地资源得到应有的保护与合理的利用,让城市湿地公园发挥应有的、持续的、稳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张晓鸣强调说。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7.11.28 宗边 查看详细